新政 | 農業農村部印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發表時間:2021-04-14 09:33作者:美麗鄉村踐行者

摘   要

前,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2021年中央1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等有關要求,推動農田建設高質量發展,夯實國家糧食安全基礎,農業農村部研究制定了《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推動農田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質量管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質量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工作。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組織開展質量管理工作,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從業單位質量管理行為,加強質量管理業務培訓,開展質量監督核查等。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相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應按程序報告農業農村部。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負總責,承擔項目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評估評審等任務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各自承擔的技術服務、工程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嚴格審查投標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記錄,嚴禁有圍標、串標、違法分包和轉讓等不良行為記錄,以及有違規出借資質的單位參與投標。


  招標文件應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建設任務、建設標準、工程質量、耕地質量、進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招標條件、劃分標段和評標辦法,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與質量有關的參數、標準、工藝流程等具體要求。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


  項目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評估評審等業務應當簽訂合同。合同文件應當有相應質量條款,將質量目標分解到每個階段、相關工序,確保質量可控。


  項目測繪、勘察、設計、監理等相應承擔單位不得轉包(讓)或分包任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任務。


  第七條   鼓勵使用綠色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建設高標準農田。推動耕地質量保護提升、生態涵養、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園生態改善有機融合,提升農田生態功能。

  第八條   項目法人、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廣泛征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所在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議,并吸納合理意見。


  第二章 項目儲備庫質量管理


  第九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制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本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逐級匯總管理本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   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滿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農田建設規劃;


  (2)項目選址、區域范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資金需求科學合理;


  (3)項目區土地權屬清晰,當地群眾積極支持改善項目區農業生產條件;


  (4)地塊相對集中連片,建設后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糧食產能;


  (5)具備立項后及時組織實施的條件。


  第十一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綜合考慮規劃布局、水源保障、基礎設施現狀、連片面積、建設周期、資金投入、農民意愿、實施效益等因素,優先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安排項目建設,明確已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項目的優先序。


  第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提前謀劃本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及時入庫;并定期分析研判,對已立項實施或因情況變化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及時出庫。


  第三章 立項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在完成實地測繪和必要的勘察并獲取項目區耕地數量與質量狀況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測繪、勘察、耕地質量等級評價、設計等單位的外業工作成果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現狀圖測繪文件比例尺應能夠準確反映項目區現狀并滿足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等工程設計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應以提升項目區糧食產能為首要目標,因地制宜提出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確建設內容和質量要求、投資和效益目標等。


  第十七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相關政策要求,確定項目審批主體。項目審批主體應按規定組織評審項目設計成果,對設計依據、建設方案、設計標準、概算編制、效益分析等內容的合規性、科學性、合理性和設計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加強審查,必要時可對申報、勘測、設計單位開展面對面質詢。


  項目評審專家和第三方評審機構的選取應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審批主體應將項目設計評審可行的項目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項目審批主體應及時批復立項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對公示有異議的,經專家論證符合立項條件后及時批復立項。


  第四章 項目實施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區農民代表進行技術交底。設計單位應做好施工過程的技術指導、設計變更等后續服務工作。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設計文件要求,確保設計意圖在施工中得以落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項目設計文件。


  第二十條   凡進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具有產品質量出廠合格證明或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原材料和中間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并對構配件和設備等進行抽檢,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地方、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降低標準,縮減規模。施工單位應加強各專業工種、工序施工管理,未經驗收或質量檢驗評定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個工種、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單位應加強隱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應通過項目法人、設計、監理單位檢查驗收,并繪制隱蔽工程竣工圖。施工單位應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術檔案。


  第二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


  項目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多種形式開展全過程監理,加強施工材料質量、隱蔽工程施工、單項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監理,對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復查。監理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監理資料,按約定期限如實向項目法人及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工程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相關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計劃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建設內容、單項工程設計、建設資金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復。


  由于自然災害、地質情況變化、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和實施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等因素導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無法實施的,項目審批主體應加強審查,根據需要及時終止項目建設。項目終止審查結果應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終止項目應按程序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五章 項目建后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對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等工程數量與質量進行復核,并形成復核報告。對復核發現的問題,由項目法人組織整改。通過工程數量與質量復核后,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規定及時開展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出具質量保修書、主要工程與設備使用說明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質量保修期、保修范圍和內容、保修責任和經濟責任等。工程與設備使用說明書應明確使用要求、操作規程、運行管理、維修與保養措施等。


  第二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據《耕地質量等級》(GB/T 33469-2016)等技術標準,組織開展耕地質量專項調查評價,對項目區耕地質量主要性狀開展實地取樣化驗,評價并劃分耕地質量等級、測算糧食產能。


  第二十七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要求,嚴格開展驗收工作,加強對項目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耕地質量和糧食產能提升等情況的量化評價。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問題,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要督促有關責任方及時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地方相關政策要求,及時開展項目新增耕地指標核定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組織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長效運行機制,監督落實管護責任。


  第三十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項目檔案保存期限不應短于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具備條件的地方,要通過全國農田建設監測監管平臺實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電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據《耕地質量監測技術規程》(NY/T 1119-2019)等,持續跟蹤耕地質量變化情況,加強高標準農田后續培肥,穩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 質量監督


  第三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按規定通過抽查、專項檢查、重點督辦等方式,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可采用巡查、抽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等方式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監督。


  鼓勵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利用遙感、航測、大數據分析等現代信息技術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全程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各階段信息上圖入庫填報審核把關,提高報送質量,準確填報開工、建設進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記錄并公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采購、評估評審等從業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信息,按規定程序將失信記錄納入信用評價管理體系。


  第三十五條   鼓勵通過以工代賑等方式引導農民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支持將農民質量監督員納入公益性崗位,開展建設質量監督。加強對農民質量監督員的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


  利用網絡平臺、項目公示標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標準農田建設信息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將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監督結果作為項目績效評價、項目驗收和年度工作激勵考核等的重要內容,實行獎優罰劣。質量監督結果與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安排相掛鉤。


  第三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來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編輯:恒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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