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中農辦、農業農村部:宅基地管理要做好這7方面

發表時間:2021-09-15 14:56作者:恒地君


摘   要

前農村宅基地管理比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標準占用宅基地、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設住宅等問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近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通知各級農業部門做好如下7方面工作。



一、各部門履行職責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主動加強與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落實宅基地用地指標,建立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農房建設等資源信息共享機制,做好宅基地審批管理與農房建設、不動產登記等工作的有序銜接。


二、落實基層政府屬地責任


鄉鎮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依托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監管等職責,推行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建立宅基地和農房鄉鎮聯審聯辦制度,為農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落實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


要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占地現象。


三、落實“一戶一宅”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四、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宅基地


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村莊,要通過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間,滿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農戶的建房需求。


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民居住需要。


五、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


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于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農業農村。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轉讓合同生效后,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六、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七、做好宅基地基礎工作


推動建立農村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現狀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規模、布局和利用情況。


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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